根据《海口中学学生学习常规要求条例(试行)》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已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予遵照执行。
一、学生证明文件认定主体
1、学生(含已毕业)的学历、成绩等证明文件由教务处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出具,并报校长签章确认。
2、学生(含已毕业)的政审等证明文件由政教处依据上级政法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出具,并报校长签章确认。
二、办理程序:
1、办理学历、成绩证明:教务处根据政教处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情况,根据规定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办理政审证明:先到教务处开具相关的学历信息,再到政教处开具相关证明。
3、相关处室出具证明文件经校长签章和学校公章验印后生效。
三、有以下情况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出具毕业学历证明和政审:
1、因严重违纪而被勒令转学的;
2、在学期间,因严重违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未撤销的;
3、在中考、会考、高考中严重违法违纪而被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
4、因各种原因导致中途辍学或退学的;
5、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的,如实出具学历证明、成绩证明和政审:
1、受过学校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
2、侮辱漫骂教职员工的;
3、在校三年被教务处认定为累计旷课(含迟到、早退)达20节及以上的;
4、作业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或不参加考试,被任课教师和教务处认定为学习态度严重不端正的;
5、高中课改后,学分未被认定的;
6、违反寄宿生管理有关规定(含未经同意私自在外租房的),被政教处认定为违纪的;
7、破坏公物,被认定为违纪的;
8、其他原因违纪的。
四、其他事项
1、办理证明的时间原则上规定为工作日中每周2-3天时间(具体规定的时间由相关处室于每学期开学初另行公布);周末时间不予办理;寒暑假办理时间由相关处室另行规定;
2、证明文件之用途:出国、参军、就业、就学等;
3、未尽事宜由相关处室做出解释;
4、本规定自二00八年元旦起实行。
海口中学
2007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