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我要留言

用户登录 | 新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了

 

菜单载入中。。。

 
 您现在的位置: 福清海口中学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保障权益 辽宁立法规定不得要求学生参加庆典

2008-8-28 19:48:06   网络转摘

  部分地方普遍存在的中小学生被随意指派参加庆典的情况,今后在辽宁省有望得到根治。近日结束的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保障学生权益,“不得要求学生参加庆典”等一系列规定将以立法的形式得以实现。

  目前,一些地方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工程奠基开工、竣工,甚至举行商贸活动时,往往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有关庆典。这种现象不但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严重妨碍了学生的学习,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对此意见很大。《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专门为“权益保护”设立了章节,尤其是要重点保障学生的权益。经过审议,条例草案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庆典”这样的条款。

新华网

 

 

  • 上一篇资讯:
  •  

  • 下一篇资讯: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校长室:85562109 副校长:85562903(俞) 85562909(吴) 85556186(郑) 办公室:85567234 教务处:85562091 总务处:85562061 政治处:85562051 团委:85562803
    © 2006 福清海口中学 TEL:85564800『网络中心』E-mail:fqhkzx@126.com 地址:福建省福清海口镇海口村后井161号 邮编:350313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闽ICP备05007072号 站长:银戒指 载入中。。。